纳税人权利义务
知晓纳税人这个概念,是很多年以前观看一部美国电影的收获。影片中的一个情节至今难忘,一位学生家长对老师的教育方法提出质疑。她理直气壮地说,我是纳税人,教育好每一个孩子是你的责任,不要忘了你的工资里有我缴
知晓纳税人这个概念,是很多年以前观看一部美国电影的收获。影片中的一个情节至今难忘,一位学生家长对老师的教育方法提出质疑。她理直气壮地说,我是纳税人,教育好每一个孩子是你的责任,不要忘了你的工资里有我缴纳的税……
那个时候,中国的老百姓对自己是纳税人的概念知之甚少。因此,对纳税、偷税、漏税也漠不关心,认为与己无关。
2009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就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中的权利与在纳税过程中应负有的义务进行详细解读。
说某某是纳税人,有些人真的不以为然。收税是税务局的事,花钱是财政局的事,和我又有什么关系呢?举几个简单的例子就会明其真谛。从大的说,购置房子、汽车、家电……小的到一包烟、一瓶酒、一顿饭……都得缴税,还有收入中的个人所得税,等等。
2006年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开展的一次调查表明,只有12.3%的受访者了解纳税人的权益,其余87.7%的人则处于“完全不知道”和“知道一点点”的状态。几年过去了,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将14项纳税人权利归拢清楚公之于众。
《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之所以引发热议和广泛关注,表明大众纳税意识的增强,知情观念的提高。到饭店吃饭,很多人不愿打折而索要发票,虽然有人是为了中奖,但多数人是为了让老板缴纳税。
然而,消费者在积极为国家税收做贡献时,往往会遇到这样的尴尬。
当你购物后索要发票经常会听到这般解释:“对不起,发票刚刚用完,下次来再给。“每遇这种情况,十有八九是泡汤了。与之相反,一些单位只要交给一定数额的税,就能开出发票,而且很多单位乐于开这样的发票。业内人士指出,他们不会干“亏本”的事,否则不会这么积极。
发票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凭证,它不仅仅具有证明交易的作用,同时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有了依据才能堵塞偷税漏税的黑洞,才能增强纳税人的守法意识,才能保证国家利益不受损害。
《关于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公告》就是要通过法律、法规来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的实质权利,要让纳税人真正享有对公共财政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权,要让纳税人真正享有政府的优质公共服务,要让纳税人真正享有宪法和法律中的各项民主权利。
有媒体评论说,这是一个进步。
《南方都市报》的社论认为,国家税务总局的行政公告有难得的进取意义。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把偷税漏税当成生存的技能,税务机关也显得高高在上。这份公告可以明确纳税人与征税部门的角色。这是一种历史的趋势,更是一种公共生活的常识觉醒。
应该说,纳税人的权利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是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第二部分是纳税人在纳税之后跟政府之间打交道的时候享有的权利。国家税务总局所列举的14项权利,只是前者,而“纳税之后”的权利则不在其列。因此,媒体普遍认为,纳税人的权利仍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
公告的14项权利中第一条就是知情权,纳税人不光要知情上缴税收的额度、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更要让纳税人知情自己的钱用到哪里去了,怎么用的、由谁在用、效果如何。让纳税人知道税金的去向比清楚上缴的方式方法更关键、更核心、更重要。
与真正意义上的纳税人权利相比,公告中的纳税人权利,只不过是“与纳税事务有关的权利”,那只是纳税人权利中非常微小的一部分。神圣的纳税人权利,不仅需要税务解读,更需要宪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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